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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資遣通報

  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,雇主資遣員工時,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,將被雇主資遣員工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住址、電話、擔任工作、資遣事由及是否就業輔導等事項,列用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但其資遣係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,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。違者將依同法第6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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