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遣通報

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,雇主資遣員工時,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,將被雇主資遣員工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住址、電話、擔任工作、資遣事由及是否就業輔導等事項,列用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但其資遣係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,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。違者將依同法第6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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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機關物件識別碼 2.16.886.101.90029.20002.20018
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 鍾先生
上架日期 2016-12-28
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3-07-12 17:56:52
服務分類 求職及就業
資料集分類 甲類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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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集類型 原始資料
授權方式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
計費方式 免費
資料提供者 sch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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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頻率 不定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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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間範圍 高雄
語系 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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