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政府行政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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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中心、場地名稱、開放時間、可容納人數人、場地使用費上班日元場次、場地使用費非上班日、保證金元場次、清潔維護費元場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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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資源更新時間 2021-07-19 09:06:13
未來更新日期
資料量 8
資料資源備註 每場次使用時間:上午8時至12時,中午12時至13時30分,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;夜間17時30分至21時30分;每場次收費以4小時為一基數,活動逾時1小時以內者,加收二分之一基數之各項費用;2小時以上未滿4小時者,加收一基數之各項費用;僅借用中午場次者,以二分之一基數計收各項費用。舉辦活動使用本場所電源者,其電源負載未超過4KW者以100元計,超過4KW(含)者,則以總負載換算度數,每度以5.8元計繳電費;倘總負載超過30KW(含)者,所需之電源須自行準備,電源自行準備者,免繳電源使用費,非上班時間使用場地者,由主管機關增聘臨時保全維安,每增聘1名臨時保全每小時收取200元保全費。申請人使用本場地前,應經由主管機關同意後,始可進行會場佈置工作,申請人使用完畢後應歸還所借物品及回復本場地原狀,經主管機關完成會勘且確認無應賠償之情事或其他應辦事項者,始依規定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。
空間範圍概述 高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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