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料集 動態牆 關於 確定 排序依照 關聯 根據名稱遞增排序 根據名稱遞減排序 最後修改 熱門的 前往 找到1個資料集 篩選結果 資遣通報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,雇主資遣員工時,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,將被雇主資遣員工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住址、電話、擔任工作、資遣事由及是否就業輔導等事項,列用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但其資遣係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,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。違者將依同法第6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 XLS OOXML